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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版物;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未按照出版行政部门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发行出版物;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新闻出版局市场稽查科   发布时间:2008-04-29   文件编号:
 
《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从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版物;(四)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五)未按照出版行政部门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发行出版物;(六)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单位吊销许可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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