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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光盘复制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复制业务。未经许可,可记录类生产企业不得复制只读类光盘,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不得生产可记录类光盘。光盘复制企业接受复制委托时,委托单位提供的每份光盘复制委托书只能一次性用于一种光盘的复制,不得用于成系列节目光盘的复制,光盘复制企业所复制光盘的节目名称、内容、数量必须与委托书一致--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新闻出版局市场稽查科
发布时间:
2008-04-29
文件编号:
《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光盘复制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复制业务。未经许可,可记录类生产企业不得复制只读类光盘,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不得生产可记录类光盘。”
《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光盘复制企业接受复制委托时,委托单位提供的每份光盘复制委托书只能一次性用于一种光盘的复制,不得用于成系列节目光盘的复制,光盘复制企业所复制光盘的节目名称、内容、数量必须与委托书一致。”
《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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