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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记者站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新闻出版局市场稽查科
发布时间:
2008-04-29
文件编号: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记者站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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