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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和加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疾控卫监科   发布时间:2007-09-25   文件编号:抚卫疾监字[2007]94号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江西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验收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加强我市放射诊疗许可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放射诊疗监督工作的领导,强化监督执法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责任制,严格按照《办法》和《工作规定》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放射诊疗许可工作职责,依法做好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验收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职能科(股)室要加强沟通和协作,互相支持和配合,做好放射诊疗许可和医疗执业许可的衔接工作。
    二、开展培训宣传,建立监管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办法》、《工作规定》的宣传贯彻和业务培训工作,重点抓好师资和业务骨干培训,使从事放射诊疗许可工作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准确掌握许可依据、审查标准、现场审核要点和监督检查内容,严把放射诊疗准入关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验收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学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办法》、《工作规定》,强化依法执业意识和放射防护安全责任意识,使其了解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具备的执业条件、申报规定与时限,督促其如期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制定并执行所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质量保证方案,做到依法执业。以进一步加强管理,强化业务培训,消除各种放射卫生安全隐患,努力提高放射诊疗服务水平。
    三、强化监督执法,建立并落实许可抄告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对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加强放射诊疗日常监管,建立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监管档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及时排查整改放射防护安全隐患,对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放射诊疗许可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履行抄告手续,收到告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送卫生监督机构归档。
    四、严格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从《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之日(2006年3月1日)起,凡已竣工使用但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的放射治疗和核医学建设项目,必须经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补做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并经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凡在本通知下达之日后竣工使用的新、改、扩建放射诊疗项目,医疗机构在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时必须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已立项未施工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均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经相应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竣工时要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
    五、加强机构建设,提高技术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本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医疗机构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申请相应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的认证,以保证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强化所出具报告的法律责任意识,规范技术服务行为,完善技术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加大设备投入和技术更新力度,加强专业人员培训,积极开展相关技术服务。
    六、具体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9月5日至10月31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召开辖区内具有相应放射诊疗项目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会议,进行宣传动员,部署申报《放射诊疗许可证》有关具体工作。开展放射诊疗许可审查工作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培训。卫生监督机构要开展监督检查,摸清辖区内放射诊疗单位底数,履行告知手续,督促医疗机构依法抓紧完成“两检一评价”(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放射工作场所防护检测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按时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组织实施阶段(今年11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
    1、各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单位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办法》、《工作规定》要求,认真开展对照检查和整改,完善各项条件,按规定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其中由省级、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放射诊疗单位申办时限为今年12月31日前,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放射诊疗单位申办时限为2008年3月1日前。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办法》要求,认真做好审查发证工作并履行告知手续。
    3、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在30天内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放射诊疗科目登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008年5月31日前完成《放射诊疗许可证》审查发证和放射诊疗科目登记工作,从2008年6月1日开始,《放射诊疗许可证》申办工作进入常态管理。
   (三)总结报告阶段(2008年6月1日至6月30日),省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贯彻《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办法》、《工作规定》及许可证发放质量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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