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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管理办法》宣传问答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人事秘书科   发布时间:2008-07-18   文件编号:2008.7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宣传问答

 

一、建立和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建立和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酒类流通管理实行怎样的管理方式?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酒类流通管理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备案登记制度是对酒类经营主体的管理,通过备案登记使商务主管部门明确酒类流通经营的主体并予以监督和规范。溯源制度是对酒类流通过程的管理,要求经营者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通过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衔接,使主管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酒类商品的流通过程,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

三、酒类商品包括哪些种类?

答:酒类商品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它含酒精成分的饮品。

四、酒类流通包括哪些方面?

答: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五、酒类流通管理由政府哪个部门进行管理?

答: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六、酒类经营者指哪些单位或个人?

答: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含宾馆、饭店等)的单位或个人统称酒类经营者。

七、酒类经营者怎样进行备案登记?

答:酒类经营者应按规定时间向市商务主管部门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并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商务主管部门将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八、酒类经营者应遵守哪些经营规则?

答:1、酒类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供应商具备合法的酒类经营主体资质条件,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三年;

2、酒类批发商应保证所选择的下游客户具备合法的酒类经营主体资质条件,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纪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

3、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所盛装容器及酒类商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

4、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九、哪些酒类是禁止批发、零售、储运的?

答: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2、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3、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4、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5、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十、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1、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备案登记的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和采购酒类商品未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等相关证明,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3、销售、储运国家禁止的酒类商品者,除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和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者,违规销售散装酒者,违规储运酒类商品者以及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的酒类商品者,处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公地址:市若士路105

举报监督电话:8290259    8290269

 

抚州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OO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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