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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水土保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水保办   发布时间:2008-04-30   文件编号:《江西省实施<水保法>办法》第32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不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动工的,或者逾期不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工;造成水土流失的,限期治理,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不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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