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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水土保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水保办   发布时间:2008-04-30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施条例》第29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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