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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水土保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水保办
发布时间:
2008-04-30
文件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施条例》第29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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