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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水土保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水保办   发布时间:2008-04-30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施条例》第28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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