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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水土保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水保办   发布时间:2008-04-30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施条例》第27条
 
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擅自开垦的荒坡地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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