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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水土保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水保办   发布时间:2008-04-30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施条例》第26条、《江西省实施<水保办>办法》第30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非法开垦的陡坡地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零点一元至零点五元罚款。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按水土流失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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