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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河道管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水政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
2008-04-30
文件编号: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50条第3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拖欠或者拒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责令其补交管理费和滞纳金,或者吊销其准采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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