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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河道管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水政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2008-04-30   文件编号:《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50条第2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48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准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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