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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水工程及防洪管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防办   发布时间:2008-04-30   文件编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47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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