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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防洪管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防办   发布时间:2008-04-30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60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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