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公开信息 >> 水利局 >> 行政执法 >>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防洪管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防办   发布时间:2008-04-30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9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 © 2005-2008 ,赣ICP备05000756号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本站点由 抚州市信息中心 承办
电话:0794-8257126 E-mail:master@jxf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