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繁体版
www.jxfz.gov.cn
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公开信息
>>
水利局
>>
行政执法
>>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防洪管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防办
发布时间:
2008-04-30
文件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9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 © 2005-2008 ,赣ICP备05000756号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本站点由 抚州市信息中心 承办
电话:0794-8257126 E-mail:master@jxf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