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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水工程管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建管科   发布时间:2008-04-30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2条第1项。《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49条第1项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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