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繁体版
www.jxfz.gov.cn
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公开信息
>>
水利局
>>
行政执法
>>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水工程管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建管科
发布时间:
2008-04-30
文件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2条第1项。《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49条第1项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 © 2005-2008 ,赣ICP备05000756号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本站点由 抚州市信息中心 承办
电话:0794-8257126 E-mail:master@jxf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