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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水工程管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建管科
发布时间:
2008-04-30
文件编号: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47条第3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10%至2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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