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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涉河建设管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建管科
发布时间:
2008-04-30
文件编号: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48条第2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拆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四)项规定的,处以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10%至2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其中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以每具500元至1000元罚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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