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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行政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水保办
发布时间:
2008-04-29
文件编号:
<<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工业企业及建厂、挖砂(河道采砂除外)等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破坏地貌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2元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烧砖10元/万块,烧瓦5元/万块。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厂、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实际倾倒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2元。附表:
产品名称 计收单位 收费标准 产品名称 计收单位 收费标准
水泥 元/吨 1.0 萤石矿 元/吨 1.5
石灰 元/吨 0.5 铜 元/吨 400
采石 元/立方米 1.0 锡 元/吨 300
煤炭 元/吨 1.0 钨 元/吨 200
铁矿 元/吨 3.0 金 元/克 1.0
硫铁矿 元/吨 2.5 氧化混合稀土 元/吨 2000
煤炭 元/吨 1.0 钨 元/吨 200
铁矿 元/吨 3.0 金 元/克 1.0
硫铁矿 元/吨 2.5 氧化混合稀土 元/吨 200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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