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公开信息 >> 城管执法局 >> 行政执法 >> 执法依据
 
行政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收取卫生服务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发布时间:1992-06-28   文件编号:国务院令第101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附件:
   ·抚州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收取卫生服务费的实施办法.doc
 
 
抚州市人民政府 © 2005-2008 ,赣ICP备05000756号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本站点由 抚州市信息中心 承办
电话:0794-8257126 E-mail:master@jxf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