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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且拒绝改造或者自行拆除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发布时间:1992-06-28   文件编号:国务院令第10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组织强制拆除,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2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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