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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市城区范围内违反文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举办营业性演出的部分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发布时间:2005-07-07   文件编号:国务院令第439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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