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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市城区范围内违反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在公共场所办丧事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发布时间:1998-12-04   文件编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城镇丧事活动,应在殡仪馆或指定地点进行,并遵守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沿途燃放鞭炮、抛洒纸花、纸钱,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游丧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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