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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市城区范围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流动摊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发布时间:2002-06-01   文件编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
 
《江西省取缔无照经营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可以没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原辅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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