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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行政许可—拆除、迁移、改建、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发布时间:
2004-12-29
文件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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