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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市城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发布时间:2004-06-30   文件编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一)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

(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三)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罚款限额为:

(一)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

(二)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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