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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审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发布时间:1996-06-04   文件编号:国务院第令198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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