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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行政许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审批。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发布时间:
1996-06-04
文件编号:
国务院第令198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
5
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
3
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
,
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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