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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审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发布时间:1996-06-04   文件编号:国务院令第198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本条例施行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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