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调整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抚人发[2008]3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金巢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人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抚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抚州市委老干部局 抚 州 市 人 事 局 抚 州 市 民 政 局 抚 州 市 财 政 局 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调整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赣人发[2008]3号 各设区市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对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部分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 1、调整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2、调整标准: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 二、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 1、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75元。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因病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60元。 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上述调整后的标准均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经费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 西 省 人 事 厅 江 西 省 民 政 厅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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