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抚人发[2008]2号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巢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赣人发[2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州市人事局 抚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赣人发[2008]4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财务处: 现将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政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公办学校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特级教师的关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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