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抚人字[2007]139号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巢开发区党政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现将江西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的通知》(赣人字[2007]1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州市人事局 抚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的通知
赣人字[2007]198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行政装备处: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最高人民法院人事、财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中评定法官等级的在职法官。
二、津贴标准
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人员,按法官等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等级每月的法官审判津贴标准为:首席大法官340元,一级大法官318元,二级大法官298元,一级高级法官278元,二级高官法官262元,三级高级法官246元,四级高级法官233元,一级法官220元,二级法官210元,三级法官200元,四级法官190元,五级法官180元。
三、津贴标准的调整
法官审判津贴标准随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四、其他问题
(一)法官审判津贴纳入工资统发范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取消法官等级的,其法官审判津贴即行取消。
(三)晋升法官等级或降低法官等级的法官,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按晋升或降低后的法官等级对应的津贴标准执行。
(四)法官离退休后,从离退休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执行法官审判津贴。
五、经费来源
实行法官审判津贴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六、执行时间
法官审判津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七、组织领导
实行法官审判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法官的关怀。为保证法官审判津贴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