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公开信息 >> 人事局 >> 法规文件 >> 规范性文件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工资福利退休科   发布时间:2007-01-19   文件编号:抚人字[2007]6号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抚人字[2007]6号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巢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赣人字[2006]2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州市人事局         抚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

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赣人字[2006]221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林业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请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日

 附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 © 2005-2008 ,赣ICP备05000756号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本站点由 抚州市信息中心 承办
电话:0794-8257126 E-mail:master@jxf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