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抚人字[2007]6号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巢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赣人字[2006]2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州市人事局 抚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
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赣人字[2006]221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林业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请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