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延长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抚人字[2006]18号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充分调动我市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有效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延长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本人愿意,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可延长其离、退休年龄: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的;
2、省级学科带头人;
3、曾获市级以上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作出过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4、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或带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离、退休后将对工作影响较大的。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的年龄为:教授、研究员及相当本级职称的,离、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70周岁;副教授、副研究员及相当本级职称的,离、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65周岁。
三、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担任行政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或管理职务(任免机关批准继续担任行政或管理职务的除外),以便集中精力从事科研或技术工作。
四、本办法第一条所规定条件之外的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本人愿意,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需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执行。
五、延长离、退休年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高级专家距离、退休年龄2个月前,由所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提出延长离、退休年龄申请,并填写1式3份《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
2、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报市人事局审批。市人事局一般每季度审批一次,每次批准延长的时间为1-3年,期满如需继续延长,可再次申报。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