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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工资福利退休科   发布时间:2005-11-11   文件编号:抚人字[2005]133号
 
 

关于转发《关于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抚人字[2005]133号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津贴费标准的通知》(赣人字[2005]18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抚州市人事局  抚州市财政局 抚州市教育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关于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

特教津贴费标准的通知

赣人字[2005]182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促进特殊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特殊教育工作者在本职岗位上更好地为残疾少年儿童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由原15%提高到25%,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教津贴费发放对象

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特教津贴费核算标准

按本人职务工资或技术等级工资(固定部分)和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活的部分)两项之和的25%计发。

三、特教津贴费的审批程序

特教津贴费由特教学校(班)提出申请报告,按隶属关系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部门批准执行。

四、其它要求

1、调离特殊教育工作岗位的,停发特教津贴;

2、特教津贴的资金来源仍由原渠道解决;

3、具体执行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赣人薪[89]4号、[89]赣财文字43号)的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

       二OO五年十月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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