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信访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抚人字[2005]54号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信访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赣人字[2005]8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抚州市人事局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附件:
关于调整信访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赣人字[2005]82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信访岗位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对象: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信访局(办、处、室)直接从事来访和处理人民来信的一线信访工作人员。
二、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各级信访局(办、处、室)一线信访工作岗位津贴由每人每天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0元,其他信访工作人员仍按原标准执行。调离信访工作岗位或离退休,从次月起停发此项岗位津贴
三、信访岗位津贴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经费渠道:信访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五、发放时间:调整后的信访岗位津贴标准从2005年1月1日执行。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