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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工资福利退休科   发布时间:2005-03-28   文件编号:抚人字[2005]28号
 
 

关于转发赣人字[2005]53号文件的通知

抚人字[2005]28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赣人字[2005]53号文件《关于调整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抚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抚州市委老干部局 抚州市人事局 抚州市民政局 抚州市财政局 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调整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赣人字〔2005〕53号

各设区市市委组织部、老干局,市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对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部分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

 1、调整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2、调整标准: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

 二、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

 1、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32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75元、160元统一调整为255元。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因病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不分城镇、农村,由每人每月135元(城镇)、110元(农村)统一调整为180元;因病死亡人员的遗属,也不分城镇、农村,由每人每月115元(城镇)、100元(农村)统一调整为170元。 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上述调整后的标准均从2005年1月起执行。经费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 西 省 人 事 厅          江 西 省 民 政 厅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五年三月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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