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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金融机构假币收缴、鉴定管理检查监督程序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货币金银科   发布时间:2008-04-27   文件编号: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5、《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二、检查程序: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现场检查操作程序指引(试行)》执行。

检查方式分为两种:

1、非现场检查

建立监督举报制度,由专人负责受理,对举报的内容调查核实。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检查监督程序要求进行查处。

2、现场检查

调阅实物和有关资料。核对被查对象留存的《送缴假币登记表》余额与其报送的《送缴假币登记表》是否一致。查阅《假币收缴凭证》,检查假币收缴人员是否按规定收缴、签字、盖章,留存联是否按规定保存完整。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所记载的实物与假币实物是否帐实相符,其他簿、表和收据之间是否衔接。假硬币封袋是否符合规定,币种、券别、余额、张数、冠字号等要素是否齐全。真伪鉴定申请和鉴定书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时限,并查验是否由2名以上人员鉴定,是否加盖鉴定专用章。假币实物是否加盖假币字样戳记。

三、处罚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四、职能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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