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财政局 抚州市人口计生委
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口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机制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若干规定》精神,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切实解决他们在计划生育中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抚州市委、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06]22号及赣发[2007]15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抚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继续实施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对象,按国家规定的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50%。
第三条 全面实施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对符合国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每人每年960元和1200元的标准发给扶助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50%。
第四条 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保险制度,为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免除后顾之忧。
(一)建立农村独女、二女户家庭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努力改善农村独女、二女户家庭父母养老保障条件。乡级人民政府应为主动放弃生育二胎的农村独女父母(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并签订了不再生育合同)和农村二女户家庭父母中施行了绝育手术的一方,办理不低于3000元的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达到49周岁时一次性领取包括本金在内的全部收益。特殊情况下,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提前领取。发放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按每户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财政按每户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剩余部分由县、乡两级财政承担。
(二)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制度,为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基本的风险保障支持。乡级人民政府应为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0-6周岁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家庭每年办理一次30元的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同时,宣传、动员和鼓励7-14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使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参加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参加爱心保险的家庭因子女、父母死亡和子女因病住院时,可分别获得规定的死亡赔付金和医疗费报销。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的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按每户每年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财政按每户每年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剩余部分由县、乡两级财政承担。
(三)逐步建立城乡14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保险制度,该项工作先试点后在全市推广,所需经费由市、县、乡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四)逐步建立农村独女、二女家庭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即对农村独女户家庭(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并签订了不再生育合同)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和二女户家庭自觉、主动地施行绝育手术的对象实行社会养老保险。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将省、市财政补助的1600元转为受保人缴纳的第一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后每年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市、县、乡三级财政和受保人共同承担,所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存入受保人个人帐户,使农村独女、二女家庭到达退休年龄后享受当地在岗职工同等待遇。该项工作先试点后在全市推广。
第五条 对农村不再生育的独女家庭(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并签订了不再生育合同)和已实行绝育措施的二女户家庭参加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给予扶助。其家庭成员个人出资部分,全部由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剩余部分由县、乡两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 对农村主动放弃生育二胎(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并签订了不再生育合同)、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省财政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财政按每户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县、乡财政按每户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七条 享受了本规定有关政策待遇的计划生育家庭,不影响其同时享受其它普惠性政策待遇。在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按照本规定所获得的奖励扶助金或保险收益不计入其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八条 实施本规定的所需财政经费,在各级财政安排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抚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起施行。
主题词:人口计划生育 利益导向 实施意见 抚州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08年5月26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