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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12-20   文件编号:抚人口字[2007]52号
 

各县(区)人民法院、人口计生委,金巢经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社会抚养费是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一种具有社会补偿性的行政性收费。各县(区)人民法院、人口计生委要提高认识,强化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为促进我市人口计生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撑,为实施赶超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依法受理,规范运作。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由各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人口计生部门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行为,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要及时立案。受理后,要依照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准予执行的,交由非诉执行机构予以执行。
    对需申请人民法院非诉执行的,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人口计生委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对于人口计生部门申请法院非诉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应依法受理,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需要采取执行措施的,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强与人口计生部门的沟通、联系,要将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作为人民法院非诉执行案件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在办理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案件中,要严格依法进行,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法律依据完备。要认真负责地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等合法性材料。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人民法院和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宣传力度,促进群众正确认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意义和目的,了解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生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引导当事人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要进一步加强对申请人民法院非诉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典型案件的曝光,通过各种新闻媒体以案释法,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震动一方”的社会效果。
    四、强化措施,注重实效。人口计生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非诉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对有履行条件而拒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以及暴力抗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必需的生活费用。
    五、严格考评,兑现奖惩。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工作将列入年终人口计生工作党政部门目标考评。各县(区)人口计生委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工作,确保申请非诉执行案件符合要求;要选准执行对象,提高执行工作率。各县(区)人民法院在受理非诉执行案件经审查合格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确保当年受理案件执行结案率达75%以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把县(区)人民法院对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案件的受理、执行结案率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评。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各地及时上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口计生委。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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