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口计生委、金巢经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根据国家、省人口计生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人口计生工作的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抚州市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和我市开展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超生清查处理活动的要求,制定具体治理方案,并将方案于2007年7月20前报送市人口计生委。 联 系 人: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 何爱民 联系电话:8261703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抚州市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关于“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的要求,根据国家、省人口计生委相关文件要求,决定从2007年7月—2008年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治理整顿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和城镇的辐射带动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进一步落实违法生育的各项社会制约措施,重点是落实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的各项社会制约措施及党纪政纪处理规定。 (一)在城镇范围内(临川区指定范围为各街办及城关镇,金巢经济开发区指定为两街办,其它各县指定范围为城关镇)清查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以二胎审批、生育和非婚生育为重点内容。依纪依法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从严处理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的违法生育行为。 (二)对一些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违法生育案件进行曝光,公开处理结果,警示违法生育人员,教育广大群众,涉及隐私和不宜公开的除外。 (三)大力宣传遵纪守法的先进事迹。集中开展一批计划生育公益活动,邀请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中有社会责任感的党员、干部和社会知名人士参加,采用巡回报告团、召开座谈会、人口计生知识竞赛等形式,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氛围,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实施步骤 实施时间: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6月至9月) 1、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县(区)人口计生委要结合《关于在全市开展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超生清查处理活动的实施意见》(抚办发[2007]12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与宣传、新闻、文化等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配合宣传中央《决定》,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和专项整治活动的意义,组织开展由当地知名人士参加计划生育专项整治宣传活动,形成浓厚的专项治理行动氛围。 2、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各县(区)人口计生委要建立专项治理活动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要将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公布在当地大众媒体上,方便群众举报。对经查实的举报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要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阶段:清查处理阶段(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 1、全面清查2000年以来城镇地区二胎审批、二胎生育 非婚生育情况,违法生育的处理情况。 2、调查核实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问题。 3、依法依纪处罚已经违法生育但是没有处理或者处理不到位的人员,重点是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的违法生育行为。 4、公开曝光已经查实的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涉及隐私和不宜公开的的除外。 第三阶段:总结评估阶段(2008年6月) 1、各设县(区)人口计生委在2008年6月20日前将专项治理行动情况和典型案例报送给市人口计生委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口计生委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2、各地要针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研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将专项治理行动不断引向深入。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市人口计生委成立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主任丁国华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章星期担任,成员分别由政策法规科、宣传教育科、监察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 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和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以及在市级媒体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联络协调、信息沟通等日常工作,并协助领导小组进行专项治理行动的督查和检查。 (二)各县(区)人口计生委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协调专项治理活动的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对开展城镇违法生育治理行动的认识。开展城镇违法生育治理专项行动是落实中央《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对我市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正常生育秩序,保持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将这一行动纳入到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中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大投入、克服畏难情绪,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严格依法行政,自觉维护群众权益。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文明执法,文明办案,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杜绝恶性案件发生。对工作中严重违反纪律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协调纪检(监察)、公安、工商、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参加专项治理行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专项治理任务。同时要加强与社会各界联系,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四)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出的历史上未处理或者处理未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据原来有关规定处理到位。同时,对未发现违法生育而主动承认违法生育的人员、积极配合调查、并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酌情从轻处理。 (五)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处理的违法生育人员的数据不作为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但整个开展情况仍纳入2007年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六)各县(区)要及时将工作动态、典型案例报送至市人口计生委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