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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B超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管理的实施方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抚州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09-25   文件编号:抚人口字[2006]30号
 

各县(区)人口计生委、金巢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8.31”全市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严格治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着力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坚决杜绝全市人口计生系统“两非”案件发生。按照会议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为切实加强B超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切实加强B超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站在对历史、社会和子孙后代负责的战略高度,切实担负起责任。县(区)人口计生委、金巢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与县(区)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乡镇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签订责任状;县(区)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乡镇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要与相关股室及其技术操作人员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管理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要对县(区)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乡镇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制定相关的学习、教育和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B超操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县(区)及金巢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乡镇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从事B超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不得少于1-2次。

(二)建立并落实孕情跟踪服务责任制

各地要将已办理一胎和二胎生育证的育龄妇女和领取了结婚证未生育的育龄妇女作为孕情跟踪服务对象,建立个人孕情跟踪服务档案,落实孕情跟踪服务责任人,实行“一对一”全程监测服务。孕情跟踪服务档案必须包括育龄妇女出生年月、初(再)婚时间、现有子女数、现怀孕开始时间、预产期等内容。孕情跟踪服务责任人负责跟踪管理对象的孕期全过程及督促产后落实节育措施等相关工作。

(三)完善和落实B超管理工作制度

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要完善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管理工作制度。一是对B超及其操作人员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并造册;二是B超操作人员一律实行持证上岗,B超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向外租借;三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四是在醒目处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标志,公布举报电话;五是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时,必须有2名(含2名)以上技术服务人员同时在场,经查验身份后,按要求登记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检查原因、结果等相关事项,检查结束后2人同时签名。

(四)强化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

各县(区)人口计生委、金巢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必须统一印制人工终止妊娠准予证明。人工终止妊娠准予证明一式两份,必须记录育龄妇女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现怀孕开始时间及胎次、现有子女数、终止妊娠原因及批准人等内容。对因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必须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符合条件者再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乡级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禁止开展怀孕14周以上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三、监督管理

(一)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人口计生委、金巢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县(区)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站长、乡镇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所长为主要责任人。

(二)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或乡镇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工作人员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法终止妊娠的,经查实后,对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或非法终止妊娠的施术者,予以开除公职、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证书。并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6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是党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对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的单位,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6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发现施行1例(含1例)以上“两非”行为的,对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站长或乡镇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所长一律予以撤销职务;并分别按照发现施行1例“两非”行为的,对县(区)人口计生委或金巢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发现施行2例“两非”行为的,对县(区)人口计生委或金巢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主要领导行政记过处分;发现施行3例(含3例)“两非”行为以上的,对县(区)人口计生委或金巢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撤销职务。

(四)县(区)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或乡镇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五)县(区)、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从严处理;导致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现象发生的,对县(区)人口计生委或金巢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县(区)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站长、乡镇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所长及计生办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六)对因工作不力,孕情跟踪服务不到位造成跟踪对象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非法终止妊娠的责任人,如该责任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如该责任人为村干部,给予停职半年处分。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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