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抚州市委 抚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06]22号及赣发[2007]15号文件精神 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赣发[2007]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全面加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面临的形势。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市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总和生育率已降到更替水平以下,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总体形势是好的。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出生人口性别比在短期内难以达到平衡,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流动人口持续增加,对现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体系形成挑战;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难以适应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实力的要求;劳动年龄人口比重逐年上升,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社会负担加重等等,使全市人口发展面临前所未有复杂局面,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任重道远。全市上下必须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和加速构建和谐抚州的战略高度,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复杂性和紧迫性,坚定不移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手段方法不动摇,坚持不懈地把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决定》和《实施意见》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主线,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基础,以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为重点,进一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提速进位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三)奋斗目标。 坚持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到2010年,全市人口总量控制在397万人以内,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左右;到2020年,全市人口总量控制在429万人左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出生人口性别降到全国平均水平。新生儿出生缺陷率逐步下降,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逐步形成新型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基本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重心下移,全面夯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四)大力加强农村计划生育管理。 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农村。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要建立和完善“县区指导、乡镇负责、村为主”的工作机制。每年安排适当时间,围绕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政策外生育清理、基础信息核查、环孕检、二女户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以及流动人口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内容,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要继续对工作基础薄弱以及人口大县(区)、大乡(镇)、大村,采取不定期、不打招呼直接进村入户的私访方式,进行跟踪调查、跟踪指导、重点帮扶,督促指导,帮助基层分析和解决问题。要把加强和改进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整治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环节、巩固成果上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干部的工作责任制,强化村级人口计生队伍建设,实行“县管、乡聘、村用”管理机制,落实好村级计生专干和中心户长工作报酬,严格计划生育奖惩措施,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健全“村为主”的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机制。尤其要充分调动村级特别是村计生专干和中心户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做好重点育龄妇女的服务和管理,重点抓好在孕育龄妇女的跟踪管理,流动人口登记造册,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落实环孕检和节育措施,夯实工作基础,确保经常性工作到位。 (五)大力加强城区计划生育管理。 1、健全“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综合治理”的城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按照“谁的辖区谁管理、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兑现考核奖惩。实行机关、工业园区、集贸市场、住宅小区等有单位的由单位进行管理和服务,下岗职工、无固定职业居民、私房租房户等无单位的由社区进行管理和服务。逐步建立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街道办事处、企业、单位、住宅小区、集贸市场为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和服务体系。调整充实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配好社区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和计划生育协管员,落实工作职责和报酬。 2、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将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纳入经常化管理,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和避孕节育药具。要充分利用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切实加强信息接收和信息反馈工作。要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3、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加强对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和服务。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所赋予的工作职责,制订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管理措施,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健康证等手续时,严把计划生育审核关,及时查验《婚育证明》,并进行登记造册,市、县、乡三级的相关部门每月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查验《婚育证明》情况,对没有提供《婚育证明》的对象,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生活、生产经营的各社区应及时通报房管部门并督促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公安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或临时身份证时应查验其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 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信息化合格县建设,确保2008年底全市11个县(区)全部通过计划生育信息化合格县验收。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信息化培训,提高基层管理服务、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奖励优惠信息管理等信息系统的应用水平。重点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化进程,确保基础信息做到全面、准确、及时。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库,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人口计生、公安、统计、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按照抚府办发[2005]60号文件要求,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人口信息互联互通、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提高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四、突出重点,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 (七)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列为重要学习内容;党校和行政学院要将人口理论列入干部培训课程,全市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或开设专题讲座。各级宣传、文化部门要把新型人口文化、生育文化、计划生育法制教育纳入先进文化建设和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市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免费开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题栏目,总结报道先进经验和典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公益性宣传,播发一定数量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广告。要注重网络宣传,积极扩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三下乡”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活动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文化场所和宣传途径,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的浓厚氛围。 (八)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总结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管理制度。坚持执法为民,实行政务公开,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责任制,对违纪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对违法生育的党员,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公安部门要建立新生儿户籍登记通报制度,在出生人口户籍登记时要查验生育证,对没有生育证的要及时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公安部门要定期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反馈新生儿户籍登记情况。民政部门要定期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反馈婚姻登记情况;法院要依法受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非诉执行”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公安部门要认真侦破影响恶劣的案件,法院要及时进行公开审理,扩大办案效果。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情况。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生育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九)认真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 各地要制定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规范村规民约,建立和完善村(居)民代表议事、村民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完善计划生育合同管理。要积极探索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与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并归纳总结,形成规范性制度。要通过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使每一位村(居)民在参与管理的同时,也无形中管理自己,使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形成管理、监督、责任、义务的良性循环。要把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考评体系,认真落实《关于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创建生育文明示范村的实施意见》(抚办发[2007]17号),按照“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思路,以“少生快富”促“生产发展”,以“利益导向”促“生活宽裕”,以“婚育新风”促“乡风文明”,以“阵地建设”促“村容整洁”,以“村民自治”促“管理民主”,大力建设生育文明示范村,对生育文明示范村由市政府命名授牌。 (十)强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1、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加强和完善以县级服务站为龙头、乡(镇)中心服务所为骨干、普通乡(镇)服务所为依托、村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区)活动,力争“十一五”期末30%的县(区)达到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区)标准。70%的县(区)达到全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区)标准。要加强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乡镇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所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使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逐步达到国家《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做好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药具发放生殖健康、家庭健全服务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服务能力,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成农村公共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条件的可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对符合执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卫生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为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及办理麻醉药品供应卡,并根据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执业资格条件,增加对应的许可范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普及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知识,为社区育龄群众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服务。 2、认真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要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和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各级具备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开展优生检测工作,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倡导科学婚检,进一步降低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切实维护育龄群众的健康权益。继续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四上门、四到位”工作,把“四上门、四到位”活动与“关爱女孩生殖健康”项目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免费发放主渠道,确保育龄群众使用安全、有效、适用的避孕药具。 (十一)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1、积极落实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奖励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加分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认真按照抚办发[2005]1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尽快建立与省政策相配套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节育手术保险等制.度。认真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各增加1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独生子女宅基地按两人计算。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得少于8元,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夫妻均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是单位干部职工的,退休后所在单位应一次奖励2000元;是其他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政府应一次性奖励2000元;是农村户口的,年满60周岁时,即可享受国家奖励扶助政策。 2、积极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建立对农村一女、二女不再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制度。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生育关怀、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积极扩大“幸福工程”、“春蕾计划”“结对助学”等社会公益成果,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探索建立政府资助、企业捐赠、社会募集、非政府组织动作的“关爱女性”、“奖励扶助”等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公益基金。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法保护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权益。 3、积极制定并落实优先享受普惠政策的措施。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民政部门要把计划生育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范围予以帮助。劳动、教育、卫生、国土资源、农业、扶贫、司法、妇联、团委、信用社等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作出承诺,负责落实。 五、标本兼治,建立完善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机制 (十二)完善落实孕产监控制度。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建立和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禁止个人、个体诊所、私人承包的门诊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购买和使用能够鉴定胎儿性别的B超,以及其他可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和技术。严格执行技术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B超检查、终止妊娠手术2人在场制度。严格终止中期(妊娠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管理,落实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定点制、审批制、手术证明查验和登记制度。计划外怀孕终止14周以上妊娠的妇女,需提供乡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终止14周以上妊娠证明》。因医学需要计划内怀孕终止妊娠的,凭具有鉴定资格的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施行手术。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能施行手术。急诊病人,无有关证明材料,要及时通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补充查验证明材料。要建立和完善跟踪服务制度,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已怀孕的妇女,乡(镇、街办)要落实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服务。建立信息反馈制度。B超检查、婴儿出生与死亡、人流与引产、结扎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信息进行登记和统计,于每季度末上报县级卫生部门,由县卫生部门将情况通报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十三)严厉打击“两非”行为。 纪检监察、人口和计生、卫生、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的犯罪行为以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查处工作中,涉及人员是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含乡村干部)的,查处工作以纪检监察机关为主,公安、卫生、人口计生部门配合;涉及人员是普通群众的,查处工作以公安部门为主,卫生、人口计生部门配合。重要案件的查处由市专项治理“两非”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对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抚发[2006]22号文件的规定,坚决落实责任追究。 六、积极应对,大力发展老龄事业 (十四)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及医疗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和医疗保障体系。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政府、集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对军烈属、鳏寡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按规定给予养老救助。城镇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把老年福利服务网络建设纳入社区建设重要内容。对生活贫困的老年人要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加强老年人工作机构建设,重视解决社区老年活动场所不足和服务设施简陋的问题。鼓励社会开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加大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执法和监督力度,消除对老年人的偏见、歧视、怠慢行为,依法保障老年人人身、财产、继承、住房和婚姻等合法权益。加快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建设。倡导“积极老龄社会”,以高素质应对老龄化,通过终生学习,提高素质,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积极发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知识和经验密集型服务业,为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机会。大力发展老龄产业,建立满足特殊需求的老年用品和服务市场。 七、加强领导,努力构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格局 (十五)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 1、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困难和热点、难点问题。在制定社会经济政策时,要统筹考虑人口问题,创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专题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市级每年不少于2次,县(区)不少于4次。将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每年对本地区人口计生工作组织进行两次以上的全面督查,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县(区)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专题报告。 2、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度。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 “一票否决”制度的实施意见》(抚发[2006]27号),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要严格按照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根据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理。组织、纪检等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和条件,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计,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 3、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好职责。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和计划、教育、科技、法院、公安、民政、司法、财税、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文化、卫生、药监、广播电视、统计、工商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措施和规定。要建立系统垂直负责的工作机制,做到与本部门的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在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十六)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要按照每年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和中央、省、市的有关要求,安排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流动人口管理、打击“两非”,社会抚养征收管理核查、信访调查等经费的落实。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到2010年,全省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增加到22元,其中省以上财政承担30%,其余70%部分,由市、县(区)按1:9比例承担。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人均8元,届时,从国家到地方,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资金,建立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基金。加强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严肃查处挤占挪用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以及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十七)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 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要选聘有一定文化水平、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村级专干和村小组中心户长,明确村级计生专干和中心户长的工资及报酬标准,实行工资县(区)财政统发的保障体制。各类园区、集贸市场、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住宅小区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报酬。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卫生部门要落实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及注册工作,完善职称晋升制度。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所不具备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执业参照乡村医生办法实施管理。在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评选先进工作者中,要有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代表名额。要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充实配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对政绩突出的党政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优秀计划生育干部要表彰奖励,符合条件的予以提拔使用。对符合评定职称条件的计生系统技术人员,人事、职称等部门要专列指标,确保评定职称工作落实到实处,并享受同等医疗卫生单位的岗位津贴、劳保福利、技术晋升等待遇。 中共抚州市委 抚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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