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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综合科   发布时间:1999-08-01   文件编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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