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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农业局 发布时间:2008-04-23 文件编号: |
法律依据:①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②《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生产、经营种畜种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分别向下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国家重点种畜禽场、种公牛站、生产经营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单位,提出申请后,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省级原种场和一级良种繁殖场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三)二级良种繁殖场、除种公牛站外的其他种畜站的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四)种畜种禽专业户、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由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赣价费字(1992)第84号、赣财综字(1992)第88号 。《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1.1元/套、技术咨询服务费100元/次 办理程序:申请者提出申请 →经市农业局审查→现场勘察→合格者发证→不合格者发证通知申请人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内是否受理,受理后60工作日内验收,验收后5天内发证;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内是否受理,受理后30工作日内验收,验收后3天内发证; 服务指南:0794-8223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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