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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农业局   发布时间:2008-04-23   文件编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收费依据及标准:赣价行字[1996]第11号、赣财综字[1996]第15号、赣农种字[1996]第04号。20元/套
    办理程序:申请者提出申请 →经县级农业局审核后报市农业局审查→经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管理区域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B证)→对于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人。
    办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承诺期限:3日
    服务指南:0794-822364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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