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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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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诊疗活动的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农业局 发布时间:2008-04-22 文件编号: |
法律依据: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诊疗器械,并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诊疗活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造成重大疫情和严重后果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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