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gb2312" language="java" import="java.sql.*" errorPage="" %> 抚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公开信息 >> 农业局 >> 行政执法 >>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转让、出借、借用、涂改、伪造免疫标识或者使用伪造的免疫标识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农业局   发布时间:2008-04-22   文件编号:
 
   法律依据: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转让、出借、借用、涂改、伪造免疫标识或者使用伪造的免疫标识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免疫标识,并对转让、出借、借用、涂改免疫标识的,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伪造免疫标识或者使用伪造的免疫标识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转让、出借、借用、涂改、伪造检疫证、章、标志的,收缴检疫证、章、标志;对转让、涂改检疫证、章、标志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伪造检疫证、章、标志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出借、借用检疫证、章、标志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附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 © 2005-2008 ,赣ICP备05000756号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本站点由 抚州市信息中心 承办
电话:0794-8257126 E-mail:master@jxf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