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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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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抗拒扑杀、销毁染病、病死动物及易感染的同群动物以及出入疫区人员、运载工具和有关物品不接受消毒、无害化处理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等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农业局 发布时间:2008-04-22 文件编号: |
法律依据: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抗拒扑杀、销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扑杀、销毁,损失和费用由货主承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五)项规定,出入疫区人员、运载工具和有关物品不接受消毒、无害化处理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对疫区内动物不实行圈养或者到指定地点放养的,对临床检查无症状的动物不实行紧急免疫接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疫区内染疫动物予以扑杀或者销毁处理,其损失和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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