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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动物和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农业局 发布时间:2008-04-22 文件编号: |
法律依据: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尚未出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或者无检疫合格证明的依法实施补检。对补检或者重检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补检不合格或者疑似染疫的,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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