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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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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随意抛弃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农业局 发布时间:2008-04-22 文件编号: |
法律依据: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随意抛弃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引起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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